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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4〕101号 关于因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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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80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4〕101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4〕101号 关于因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因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沪医保〔2004〕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简化操作程序,经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现将因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因患大病、重病,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男性满48周岁(含48周岁)以上,女性满43周岁(含43周岁)以上的,可比照享受其本人退休时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必须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按在职标准计入。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凭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书》、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单位出具的特困证明(书),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受理后集中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事务中心于每月25日前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次月1日起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制定。
  三、《关于因患特殊大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沪医保〔2001〕46号)和《关于因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通知》(沪医保〔2001〕180号)文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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