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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府发〔2004〕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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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xgszfgz_17262/20200617/t0035_138848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府发〔2004〕27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府发〔2004〕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4〕27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长期以来,上海市劳动模范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赞扬。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最近,市领导又指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关心劳动模范,特别是要照顾好退休劳动模范的生活。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领导的要求,切实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细致做好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工作,帮助退休劳动模范解除后顾之忧。

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为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爱,现就提高上海市退休劳模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城镇退休劳模待遇
  (一)城镇退休劳模中,今年月养老金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补足差额。以后由市总工会每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公布补助标准,并提供劳模名单,市劳动保障局每月发放补助费,市财政局年底结算补助总费用。
  (二)在城镇退休劳模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将他们全部纳入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如其所在单位支付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有困难的,由市总工会帮助解决。
  (三)城镇退休劳模家庭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市住房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优先享受廉租住房政策,以实物配租方式解决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公布的标准,并按规定向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且作出诚信承诺的,可按照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规定,优先购买或租赁(按规定租金标准)由政府提供的自住中低价商品住宅一套。
  二、关于提高农口劳模待遇
  (一)凡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或已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农口劳模,参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中关于被征用地人员的特别规定,经本人申请,在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额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2%的比例计算)、相关的生活补贴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后,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同时,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劳模本人签订协议,收回其土地承包权益,并由劳模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办理户籍转性手续。相关区县政府可再按2%的比例,为劳模建立补充社会保险。上述费用由区县财政支出。
  (二)在农口劳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将他们全部纳入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用由市总工会解决。
  (三)享受小城镇养老保障低收入补助的农口劳模自有居住房屋属严重损坏和危房的,由市房地资源局组织鉴定和修缮,修缮经费由区县政府解决。
   三、关于建立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
  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专项用于劳模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帮扶。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帮扶标准、发放部门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总工会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总工会编制的“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预算”,将资金拨到市总工会“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专户,由市总工会会同市民政局具体实施帮扶,并包干使用。
  参照全国总工会对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的发放标准,今年本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暂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按10%的困难面计提。
  上述意见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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