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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价费(2004)054号 关于调整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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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87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价费(2004)054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价费(2004)054号 关于调整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调整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4)054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医保办,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了推动医疗卫生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对本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包括普通门诊、急诊、专家门诊等)的诊疗费和挂号费予以合并并作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含挂号费,下同)
  一级医院的收费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次7元,医保就诊者自负1元,6元由医保按现行办法支付;二级医院由现行的8.5元调整为10元,医保就诊者自负3元,7元由医保按现行办法支付;三级医院由现行的10.5元调整为14元,医保就诊者自负6元,8元由医保按现行办法支付。
  对自愿接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就诊、建立约定服务关系的医保就诊者实行优惠。此类就诊者在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诊疗费自负的1元由医保基金支付。
  二、调整急诊诊疗费
  二、三级医院急诊诊疗费与同级医院的门诊诊疗费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医保也按同级医院门诊诊疗费的支付办法支付。
  三、调整专家门诊诊疗费
  调整专家门诊收费标准,取消“著名专家”收费项目。三级医院专家门诊诊疗费收费主任医师从现行的每人次13元提高到20元,副主任医师从11元提高到17元;二级医院专家门诊诊疗费收费主任医师从12元提高到17元,副主任医师从10元提高到14元。医保仍按现行办法支付。
  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明码标价、计算机程序修改、费用结算等各方面的相关准备工作,并耐心对就诊者和家属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附表:《调整后的诊疗费一览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调整后的诊疗费一览表

单位:元/人次

项目

类别

调整后

收费标准

医保支付

计算标准

普通门诊诊疗费

一级医院

7

6

二级医院

10

7

三级医院

14

8

急诊诊疗费

二级医院

10

7

三级医院

14

8

专家门诊诊疗费

二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14

7

二级医院主任

医师

17

7

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17

8

三级医院主任

医师

2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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