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22
  • Tax100会员 33283
查看: 491|回复: 0

[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养发(2004)4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职干部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8-1 10: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rsxhfzdgfxwj_17338/20200617/t0035_138931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保养发(2004)42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养发(2004)4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职干部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职干部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4)42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现对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职干部、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的配偶、企业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4元。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简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老职工,原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4元。
  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4元。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8元。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的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退养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