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39
  • Tax100会员 33276
查看: 588|回复: 0

[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5〕29号 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8-1 10: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78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5〕29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5〕29号 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
沪医保〔2005〕29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及《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是指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且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的非处方药。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非处方药,本市参保人员可以不用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直接到本市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简称“定点药店”)购买,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支付。
  三、各定点药店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市定点药店有关管理规定,分柜摆放基本医疗保险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自购服务。
  四、市医疗保险局不再校对和公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市医疗保险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三月三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