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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福发(2005)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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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rsxhfzdgfxwj_17338/20200617/t0035_138930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保福发(2005)9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福发(2005)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5)9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7)21号 宣布废止,废止日期2007-04-18 并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6)24号 替代 ]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市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
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家居农村的可适当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10%。
三、上述费用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困难企业由其归口管理的委办(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所需资金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予以解决。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 海 市 总 工 会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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