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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公告〔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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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9/4/26/art_1777_1497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公告〔2019〕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我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比照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办理;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按季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


  链接:相关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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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9/4/26/art_1777_14979.html  发表于 2020-4-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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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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