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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2000]12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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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1 12: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国税发[2000]121号
文件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2000]12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0]12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0]12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8月31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其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单独核算,如实申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应如实登记,提供产、用、存及生产许可证等有关数据资料,在免征增值税期间,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等有关涉税事宜。
  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对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价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应按照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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