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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就发(2005)19号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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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fzgjyldzz_17273/20200617/t0035_138958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保就发(2005)19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就发(2005)19号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5)1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经研究,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4号)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合并为第十四条,并已作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修改内容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十四、劳动组织的注销
  劳动组织发生自行终止经营、自主解散、资产总额超过规定或转为经济组织等情况时,应向经营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劳动组织注销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劝告不改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注销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不再给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擅自超越认定的经营范围;
  (二)出租、出借、转让《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三)不按规定比例吸纳从业人员;
  (四)不按规定上报经营情况;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注销后,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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