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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5〕7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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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9007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5〕7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5〕7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5〕75号


  各区县医保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费用控制,遏制当前医保费用过快增长趋势,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经研究决定,本市将采用综合措施,强化医保预算过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按月会审制度
  1.区县按月会审制度。各区县在每月费用初审时,应召开辖区内医院分管院长会审会议,由各医院汇报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区县医保办根据会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2.市按月会审制度。每月20日左右,由市医保局召开区县医保办主任会审会议,由各区县汇报初审情况并讨论确定费用暂缓支付医院名单。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试行费用暂缓支付
  市医保局按月根据各医院费用增长速度和超预算指标比例情况,结合区县医保办初审意见和市会审会议意见,对费用增长速度高、超预算比例高的医院,实行按月预付费用全额暂缓支付。
   三、加强审核监管力度
  1.加强医院自查自纠。医院应在收到《暂缓支付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所属区县医保办。
  2.加强区县检查。各区县医保办应在市医保局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的30日内对费用缓付医院进行专项检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报区县监督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
  3.加强市级复查。对医院自查自纠或者区县专项检查后仍有疑问的医院,市医保局组织专项复查。
  特此通知
  附件:区县监督检查结果统计表(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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