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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5〕74号 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试行医保费用暂缓支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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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9007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5〕74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5〕74号 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试行医保费用暂缓支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试行医保费用暂缓支付的通知
沪医保〔2005〕74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缓解职工看病贵问题,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费用审核监管,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切实减少浪费,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关于医疗费用核准与拨付的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对费用增长速度高、超预算比例高的医院试行医保费用暂缓支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暂缓支付医院的确定
  市医保局每月在接到区县医保办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费用增长速度高、超预算比例高的医院,实行按月预付费用全额暂缓支付。
二、关于暂缓支付决定的告知
  市医保局作出暂缓支付的审核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医院(《暂缓支付通知书》见附件),并同时告知区县医保办。
三、关于暂缓支付后的审核检查与后续处理
  ㈠ 医院应在收到《暂缓支付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自查,对不合理的费用进行自纠,同时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所属区县医保办。
  ㈡ 各区县医保办应在市医保局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的30日内对医院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㈢ 市医保局根据医院自查自纠及区县专项检查情况,对费用增长或超预算确有客观原因的,及时予以支付;对费用增长或超预算仍有疑问的,可组织进行复查,并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
四、其他
  对定点医疗机构试行医保费用暂缓支付办法,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暂缓支付通知书》样张(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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