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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黔江府办发[2002]32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地税局关于《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贯彻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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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黔江府办发[2002]32号
文件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黔江府办发[2002]32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地税局关于《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贯彻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地税局关于《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贯彻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02]32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地税局关于《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贯彻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02]32号
  全文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黔江区地税局《关于〈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贯彻实施意见的报告》(黔江地税文[2001]349号)经2002年2月28日区政府第2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五日
重庆市黔江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贯彻实施意见的报告
黔江区人民政府:
个人房屋装修和个人出租房屋一直是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税源零散隐蔽,税收流失严重,为切实加强个人房屋装修和个出租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地税局拟定的《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办发[2001]7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贯彻落实好《两个办法》不仅仅在于增加税收,更重要的是通过加强个人房屋装修和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达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维护税收公平的目的,现就我区实施《两个办法》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凡我区境内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在装修工程所在地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税费在出租房屋所在地缴纳。
上述各项税费均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与各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具体明确其代征区域、代征范围和代征责任,依法履行代征职责。
三、征税标准
(一)个人房屋装修:1、普通住房装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2、复式房装修(含跃层式、错层式和别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税额征收。
(二)个人出租房屋:对个人出租房屋,不分用途一律以租金收入7.5%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各项税费。但对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按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计算的税额明显偏低的,在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的个人出租房屋按不低于《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表二规定的一类地区核定的最低税额计算征收,其他地区的个人出租房屋按不抵于《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表二规定的二类地区核定的最低税额计算征收。
四、纳税期限
(一)从事个人房屋装修的纳税人实行按次缴纳,自工程完工之日起3日内申报纳税。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按季缴纳,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五、对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代征单位在纳税人办理开工手续时,应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普通住房2元、复式房3元的标准收取纳税保证金,并给纳税人开取纳税保证金收据。
六、对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凡找不到出租人的,税款由承租人代扣代缴,然后由承租人从应交租金内扣回。
七、各代征单位将代征人员名单、代征区域统一造册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指定专人结报和管理税款、纳税保证金、税收票证。要按规定填开和保管税收票证和收据,不得收取纳税保证金不开收据;不得收税不开税收完成证;不得涂改、分联填写税收完税证;填写错误的票证要全联保存、不得撕毁。纳税保证金由代征单位及时存入纳税保证金帐户,并由责任人管理,工程完工并结算税款时,纳税人凭纳税金收据向代征单位办理税款结算手续。代征单位按实际工程结算税款并开具税收完税证。纳税人可用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扣应缴税款,多退少补。
代征单位除《两个办法》规定的报告事项外,对发生的下列情况也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一)丢失各种税收完税证、纳税保证金收据或税款;
(二)在代征税(费)过程中与纳税人发生争议或涉及偷、抗税应予处罚的案件。
八、税收优惠规定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出租房屋收入暂缓征收相关税费;
(二)下岗职工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不足300元的,报经区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可予免交相关税费;
(三)镇以下农村农民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暂缓征收相关税费;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下岗职工必须是出租本人具有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的房屋,方可享受相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九、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此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落实代征单位和人员,建立对代征工作的考核制度,督促各代征单位与地税机关完善各种代征手续。各级财政、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法规的辅导和培训,加强对代征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国土房管、建委、宣传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和阻力,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和《两个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代征职责,积极完成征收任务,严禁擅自扩大代征范围,随意改变征税标准,或违反税收票据款管理规定贪污挪用税款。对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应终止代征合同,取消代征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十、我区个人房屋装修税费和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征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一、税收征管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黔江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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