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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5〕95号 关于做好在本市定居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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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9000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5〕9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5〕95号 关于做好在本市定居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做好在本市定居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问题的通知
沪医保〔2005〕95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市医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5〕90号),现就在本市定居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以下简称精减回乡老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精减回乡老职工从2005年7月1日起享受以下待遇:门急诊、家庭病床费用实行个人定额包干;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医疗参照享受《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可参照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医疗费用减负待遇。
  二、就医结算
  1.门急诊费用
  精减回乡老职工发生的门急诊、家庭病床费用不上网结算(系统会自动提示),由本人用个人定额包干费支出。
  2.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
  
  精减回乡老职工发生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就医,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时,还应当同时使用《就医记录册》,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按规定实行上网结算。
  3.医疗费用减负
  精减回乡老职工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减负政策范围的,按规定应由医疗机构执行减负操作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
  三、医疗机构结算
  
  医疗机构对精减回乡老职工发生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不单独列帐,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一并上报结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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