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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黔江府发[2002]92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地税局《关于<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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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黔江府发[2002]92号
文件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黔江府发[2002]92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地税局《关于<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地税局《关于  和  的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江府发[2002]92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地税局《关于&lt;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gt;和&lt;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gt;的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江府发[2002]92号
  全文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区地税局《关于&lt;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gt;和&lt;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gt;的贯彻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黔江府办发[2002]32号文件即行废止,所涉事项以本通知为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黔江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意见
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和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了重庆市地税局拟定的《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贯彻落实好《两个办法》不仅在于增加税收,更重要的是通过加强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和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达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维护税收公平的目的,现就我区贯彻实施《两个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我区境内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税费在装修工程所在地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税费在出租房屋所在地缴纳。
上述各项税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务局也可委托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二、征税标准
(一)
个人房屋装修:
1.未提供装修工程合同或按合同所定价款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最低核定税额的,按每平方米核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即:个人普通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标准征收,复式房(含跃层式、错层式和别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标准征收。
2.对有装修工程合同且合同所定价款真实的,以装修双方结算的价款(包括装修工程中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按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5%(综合征收率)。
(二)
个人出租房屋:
1.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按综合征收率7.5%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7.5%(综合征收率)
2.对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按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的,按每平方米核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出租房屋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3.个人出租房屋各项税费每平方米核定税额标准
(1)一类地区:南海城、解放路、环城路、城厢烟站至黔江大桥、城厢烟站至黔州大桥、建设街、十字街、杨柳街、联合街、民主街、西沙北路、交通北路(黔江烟站至民族文化公园)、黔江车站至城南河沟、西沙南路、新华大桥至闸桥沿河堤、长征北路(北门小区以下)、交通南路(城南河沟至金属公司)、岔河街、交通西路(二十七队宿舍至岔河街)、新华桥至黔州大桥沿河堤、水井湾路、况家沟路。
(2)二类地区:黔龙城、北门小区、黔南路、广场路、文汇路、何家榜、一环路、二环路、交通西路(除一类地区外)、官坝、谭家湾、西沙桥至黔江日报社、新华桥至新华中学。
(3)三类地区:除上述一、二类地区列举以外的其他地区。
4、个人出租房屋每平方米核定税额是指每月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三、纳税期限
(一)从事个人房屋装修的纳税人实行按次缴纳,自工程完工之日起3日内申报纳税。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按月缴纳,各镇(乡)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也可按季缴纳,均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四、对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应按房屋建筑面积普通住房每平方米2元、复式房每平方米3元收取纳税保证金,并给纳税人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据。
五、个人房屋装修的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应凭《登记审核表》及税收完税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开建安发票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开具。
六、税收优惠规定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出租房屋收入暂缓征收相关税费;
(二)下岗职工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不足300元的,报经区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可予免交相关税费;
(三)镇以下农村农民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暂缓征收相关税费;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下岗职工必须是出租本人具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的房屋,方可享受相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七、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此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各级财政、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进行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的辅导和培训,加强对代征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国土房管、建设、宣传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和阻力,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和《两个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代征职责,积极完成征收任务,严禁擅自扩大代征范围,随意改变征税标准,或违反税收票款管理规定,贪污挪用税款。对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应终止代征合同,取消代征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八、税收征管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黔江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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