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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地字[198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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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827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地字[1986]4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地字[198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86-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地字[1986]4号




广州市税务局:

  接你市农业银行(穗农银会[1986]41号)《关于我行辖属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抄送你局),总局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要求改变纳税地点和调整纳税范围的问题,总局曾以农业银行总行研究协商,作出了(86)财税营字第018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定,农业银行营业税所缴纳营业税的地点,仍按总局(85)财税一字第13号通知规定办理,即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

  以上意见请转告你市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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