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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2003]16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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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国税发[2003]164号
文件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2003]16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6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64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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