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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2005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 “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的决议(附: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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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srdfg_17258/20200617/t0035_138839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2005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2005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 “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的决议(附: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
发文日期: 2005-09-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 “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的决议(附: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
2005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 “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的决议(附: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会议同意《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
  会议认为,该方案作为本市深化细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市政府要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通过模拟测试运转,提出操作方案,慎重、周密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做好宣传工作,精心组织实施,保障“虚帐实记”工作稳妥进行;要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改善本市退休人员特别是高龄低收入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

(2005年9月23日上海市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同意)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精神,逐步实现“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以及国务院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做实个人帐户的要求,市政府为探索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草案)》,提请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市于1993年实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开始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于1992年底以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个人帐户中1992年底前只有记载工作年限的“虚帐”。做实个人帐户需要妥善处理“虚帐”问题。因此,现拟将“虚帐”部分按照目前的计算规则,转换为记帐金额,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以下称为“虚帐实记”),并与其1993年以后所形成的实帐合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实记帐户,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打下基础。
  一、“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
  “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为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本方案实施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本方案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
  二、“虚帐实记”的记帐规则
  “虚帐实记”的记帐规则与现行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规则一致。现行办法规定,“虚帐”所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依据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参照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确定的。“虚帐实记”就是将适用本方案的人员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转换为记帐金额,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
  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确定。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总额为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实记实记金额与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之和。
  三、“虚帐实记”工作的实施
  如本方案经审议同意,市有关职能部门将组织模拟测试运转,提出操作方案后,由市人民政府正式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虚帐实记”工作在年内完成,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建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的新模式创造良好条件。

附表一: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 记帐金额(元)
  1年 1840
  2年 3680
  3年 5520
  4年 7360
  5年 9200
  6年 11040
  7年 12880
  8年 14720
  9年 16560
  10年 18400
  11年 20240
  12年 22080
  13年 23920
  14年 25760
  15年 27600
  16年 29440
  17年 31280
  18年 33120
  19年 34960
  20年 36800
  21年 38640
  22年 40480
  23年 42320
  24年 44160
  25年 46000
  26年 47840
  27年 49680
  28年 51520
  29年 53360
  30年 55200
  31年 57040
  32年 58880
  33年 60720
  34年 62560
  35年 64400
  36年 66240
  附表二:
  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元) 记帐金额(元)
  2438.0及其以下 14400
  2438.1-2678.0 15600
  2678.1-3158.0 16800
  3158.1-3637.0 18000
  3637.1-4119.0 19200
  4119.1-4601.0 20400
  4601.1-5077.0 21600
  5077.1-5564.0 22320
  5564.1-6043.0 23040
  6043.1-6527.0 23760
  6527.1-7008.0 24480
  7008.1-7489.0 25200
  7489.1-7972.0 25920
  7972.1-8450.0 26640
  8450.1-8931.0 27360
  8931.1-9414.0 28080
  9414.1-9581.0 28800
  9581.1-9749.0 29520
  9749.1-9918.0 30240
  9918.1-10082.0 30960
  10082.1-10250.0 3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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