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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4]10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质量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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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04]107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4]10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质量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质量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10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质量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10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23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质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快对代开票纳税人认定速度。严格按照总局“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规定,提高认识,加大政策宣传和动员力度,切实做好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对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的大型运输企业,在确保税款征收到位、发票开具规范、企业车船数量清楚并建立了车船开具发票台帐的前提下,可对运输企业的承包、承租、挂靠车船整体认定为代开票或自开票纳税人。各单位对这部分货运纳税人要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并报市局备查。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总局和市局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对执行不到位而少征的税款应设法补征。对于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开具其他非抵扣联的货运发票(如重庆市公路货运定额专用发票、重庆市公路运输零担发票)也应按3.3%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对货运车船进行核定征收的,其所得税征收率相应调整为3.3%。
  三、为解决纳税人在开具货运发票时提供资料过于繁杂的问题,各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货运发票时,可只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类似合同的运输单据,以及代开票纳税人证书。各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存根联空白处填写其完税凭证号码。
  四、各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完整、准确地填写发票各栏目,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确保货运发票开具规范、准确,保证货运抵扣发票正常比对。
  五、关于设立货运纳税人一窗式办公的问题。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货运纳税人一窗式办公制度,即在一个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货运纳税人发票的开具、税款的申报和征收、货运发票电子数据及纸质资料的核对、上报等事宜。
  六、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要求,加强管理、制定措施,提高货运发票采集数据的质量。市局从2004年4月1日起,将对各单位上报数据的采集质量进行通报。
  七、各单位在使用总局开发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时,必须按照总局公布的地税税务机关代码认真填写。区县(市)级以上机关[含区县(市)级]为总局规定的7位税务代码;对于需要在区县(市)以下或区县(市)级多个窗口进行数据采集的,其税务机关代码可在总局规定的7位代码之后增加2位所级代码。但必须保证代码唯一和固定,并将新增的代码报市局备案。
  八、总局对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软件发布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和总局互联网上。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有升级版本的操作说明、软件修改及问题解答,市局将及时下载供大家使用。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单位应使用新的升级版本,原来使用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作废。请各单位及时下载升级版本供纳税人使用,并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升级版本的辅导、培训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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