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宝山区建工老年护理医院违反医保规定的情况通报
沪医保〔2006〕 16号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最近,根据群众举报,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对宝山区建工老年护理医院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院采用虚报化验检查费、多报临床检查人次等不正常手段,违规结算医保费用,该院的行为违反了医保有关规定,导致医保基金流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鉴于上述情况,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宝山区建工老年护理医院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宝山区建工老年护理医院限期整改;
2.追回违规费用124407.50元;
3.行政罚款30000元。
希望全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引以为戒,认真执行医保有关规定,严格医保管理制度,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特此通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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