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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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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渝地税发[2005]30号 |
文件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5]3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02-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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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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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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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3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2月3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的费用仅限于文件明确列举的项目,凡没有列举的项目一律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准许扣除的金额是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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