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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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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渝地税发[2005]49号 |
文件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5]4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02-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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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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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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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4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4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2月22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在实际征管中,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请参照此批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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