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6)1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6]11号),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切实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及时做好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认定、核实及跟踪管理工作。进一步严格认定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为企业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强与区县税务部门合作,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制度,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进一步完善开业贷款担保与贴息政策。按照“宽、低、免”的原则,对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及在本市注册开业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小企业,可以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予以直接贷款担保和贴息;对开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小企业,可以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进行再担保。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劳动组织享受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此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开业贷款贴息。
3、加快开业园区的开发建设。按照“实事求是、按需建设”的原则,对已纳入计划尚未启动的开业园区,要加快完成建设工作。开业园区应坚持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的原则,吸纳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进驻,并有针对性地吸纳一些就业容量大、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小企业进驻。
4、将提升开业能力作为政府扶持开业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开业能力测评软件,为开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在意向开业者比较集中的行业中,选择有条件的、成熟的企业建立开业实训基地。不断充实区县开业专家志愿分团的力量,丰富开业咨询指导的内容和方式,进一步探索建立对开业者的后续跟踪管理服务机制。
5、推进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工作。为就业困难、需要提高职业技能素质的劳动者建立培训补贴个人帐户。建立培训补贴个人帐户已列入2006年市政府实事项目,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加快推进培训补贴个人帐户卡的发放工作。要加强职业指导,鼓励申领培训补贴个人帐户卡人员参加社会需要的技能培训。
6、职业培训要重在动手能力的培养。探索实行以动手能力为主的考核办法,加大动手能力考核的比重,健全职业资格考核鉴定机制,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在中、高等院校学生中推进学历和国家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着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努力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在中、高等院校毕业生中的覆盖率。
7、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继续实施网络化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提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诚信度;要强化对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加大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的审计、检查和评估工作力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
8、强化“双困”(就业困难且家庭生活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双困”人员的认定、安置、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形成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同时,要立足区域发展,因地制宜地开发“千人、百人”就业项目,大力开发就业援助基地,不断拓宽就业渠道,确保“双困”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保障。
9、加大促进失业青年就业的工作力度。区县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向失业青年倾斜。通过实施“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等一系列培训、就业、创业专项计划,从职业技能、工作经历和敬业精神三个方面提升青年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根据青年失业时间长短和自身兴趣特长,为其度身定制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重点培养一批擅长为失业青年提供指导服务的职业指导员,帮助失业青年分析求职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制定培训和求职方案。加强与共青团、社区社工等组织的合作,形成促进青年就业的网络体系。
10、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要全面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状况与求职意向,做到“一人一档”,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实施区别救助。对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结合建立补贴培训个人帐户工作,鼓励其参加定向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对大龄农村富余劳动力,结合地区的实际,在公共社会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就业容量大、适合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的就业项目,缓解就业矛盾。
11、加大对协保人员的就业扶助力度。强化“就业优先”理念,对有就业能力的协保人员,落实专人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鼓励其积极参与市场就业。对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协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特殊援助政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将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2、探索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2006年,要在一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以后逐步扩大范围。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是否录用具有职业资格的劳动者作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13、有条件的区县可以结合区域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后建立公益性的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为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查询、信息发布、政策法规咨询等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用工登记备案、综合保险费缴纳等重要环节的管理,打击非法中介,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1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监督管理中心,实施一体化监察,有效整合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和协管力量,提升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15、加大促进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以《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及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诞生10周年为契机,大力宣传国家及本市促进就业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弘扬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例,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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