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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6〕71号 关于2006医保年度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协保人员申请医保综合减负时年收入标准确定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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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9005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6〕71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6〕71号 关于2006医保年度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协保人员申请医保综合减负时年收入标准确定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2006医保年度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协保人员申请医保综合减负时年收入标准确定等问题的通知
沪医保〔2006〕71号


  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自负医疗费负担,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精神,现就2006医保年度协保人员申请医保综合减负时年收入标准确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保人员,在申请医保综合减负时,其年收入可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根据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6医保年度为3600元/年(300元/月),凡符合条件的协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1080元以上部分,可申请综合减负90%的自负医疗费。
  二、上述协保人员患大病的病种范围与本市城保规定的门诊大病一致;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通过。
  三、符合条件的上述协保人员在申请医保综合减负时,除提交原先规定的相关表格、凭证以外,还需提交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在进行门诊大病登记后出具的《门诊大病登记单回执》,或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申请医保综合减负并领取相关减负费用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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