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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8]1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启动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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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渝办发[2008]175号
文件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8]1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启动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启动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1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启动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17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9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保障电煤供应,市政府于2008年2月25日印发了《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多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贯彻执行,开展了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少数区县(自治县)已开征,大部分区县(自治县)还未进行征收。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抓紧启动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紧启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启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把应该征收的基金坚决收起来。对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向本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书面反映,报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总,以便适时召开市电力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对《办法》作进一步完善。
  二、做好即征即退工作。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商市地税局,采取最便利、最快捷的退还方式,将符合《办法》中“即征即退原则”的煤炭生产企业所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退还企业。
  三、组织专项督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启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从今年7月开始,市政府将把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办事项,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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