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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10]16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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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10]166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10]16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16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166号
  现行有效
  2010.07.01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
  市局将对全市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各区县局要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10年底前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全面推广的基础上,要重点加强对采集数据的分析利用,充分挖掘有效信息,切实发挥系统对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作用。
  二、严格落实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各区县局要坚决纠正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行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要健全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制度,抓住扣缴义务人日常申报的关键环节,对既不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行明细申报,又不按规定进行纸质等方式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县局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三、扎实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要切实增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结合实际设立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合理确定各相关指标平均值。市局将以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采集到的全市相关数据为基础,定期抽取并发布相关指标的全市平均值。要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重点对象,创新评估方法,逐步建立完善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要以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基础,推行利用计算机实施批量、实时的纳税评估模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并将纳税评估工作常态化。要抓好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收稽查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四、切实加大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征管力度
  各区县局要加大征管力度,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加强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规定。要继续按照《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渝地税发〔2007〕2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管理。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及时获取自然人股权变更的相关信息,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规定,积极开展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工作,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积极主动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各区县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7号)规定,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税务机关主动开具完税证明范围。要不断提高开具完税证明的质量,对开具时纳税人已办理退税的税款部分不得再开具完税证明,确保开具完税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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