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08
  • Tax100会员 33391
查看: 507|回复: 0

[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6〕18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31 12: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88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6〕186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6〕18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
沪医保〔2006〕186号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下称定点药店)基本医疗保险配售药服务管理,有效防范违规或非法配购药品行为的发生,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特下发本通知:
  一、加强定点药店配售药品次数和单次费用的管理
  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合理配售药品,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如参保人员当天确需再次配购药品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参保人员当天配购药品超过两次的(不含两次),计算机系统将停止该参保人员凭社保卡或医保卡(以下称医保卡)在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次日重新恢复。
  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单次配购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如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医保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定点药店配售药品记录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如发现定点药店存在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行为,特别是明知冒用他人或使用本人医保卡配购药品骗取医保基金、但仍给予配售药品的,医保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进行处理,严重的将中止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二、加强对参保人员月累计配购药次数和费用的管理
  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每自然月累计配购药品次数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元的,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该参保人员的配购药品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
  经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后,将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 经审核未发现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计算机系统将在次月15日起恢复其凭医保卡的划卡结算功能。
  2. 经审核发现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医保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在其履行了处理决定后,计算机系统将恢复其凭医保卡的划卡结算功能;参保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医保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