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91
  • Tax100会员 33330
查看: 580|回复: 0

[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7〕12号 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区就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31 12: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9005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7〕12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7〕12号 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区就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区就诊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7〕12号


   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卫生局等印发的《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沪卫基层〔2006〕8号)(以下简称《减免办法》)和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后医保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3〕118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人员(以下简称“城保人员”)社区诊查费减免工作,现就有关费用结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保人员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全额纳入医保可结算总费用,由医疗保险地方附加基金支付。对不符合《减免办法》规定、不享受社区诊查费减免的城保人员在社区就诊发生的诊查费不予减免,仍按原规定处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对城保人员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不单列结算报表和支付凭证,全额记入《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急诊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医保1-1甲表)中的“附加基金支付”栏目(A表)和“诊疗费”栏目(B表),以及《上海市城镇职工门诊急诊费用附加医疗保险支付凭证》内进行申报结算。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市医保局、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约定服务的试点意见》(沪医保〔2004〕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