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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涪府发[2012]10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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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涪府发[2012]10号
文件名: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涪府发[2012]10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涪府发[2012]10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涪府发[2012]10号
  全文有效
  2012年2月6日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涪陵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涪陵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利用政府权力和资源(资产)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国内外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上述收入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涪陵区财政局是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和决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涪陵区非税收入征管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责任机关,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组织工作。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在区政府非税收入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根据国家、重庆市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批本级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的“收缴分离”征缴模式。我区非税收入征收方式目前主要采取以下五种:一是集中缴费方式。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由各执收单位窗口开缴费通知书,缴款人持缴费通知书到邮政储蓄银行统一缴费打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由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二是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方式。由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到财政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征收;三是现场收取现金方式。若因个别执收单位在执收现场当时不收取非税收入,过后无法追缴的,可由执收单位现场开票收取现金,次日解缴到财政指定的代收银行财政专户;四是财政直接征收方式。部分政府性基金收入由财政直接征收。五是委托代征单位征收方式。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或征收责任机关委托代征单位进行征收。代征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解缴到财政指定的代收银行财政专户。
  第五条 全区政府非税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再次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第六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擅自减征、免征。
  第七条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缴款义务人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征管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政府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完整地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条 经依法或按规定程序确认为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经执收单位核实并提供相关依据,由同级财政部门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传递和对账工作。全区统一使用《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代收银行每天按时刷新非税收入代收系统,执收单位通过涪陵区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进入该系统查询本单位的收费详情,财政对代收银行传输的数据进行接收处理后将资金缴入国库,并实现与执收单位的网上对账。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财政票据的组成部分,是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政府非收收入票据管理,具体办法按照《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各执收单位应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制、违纪资金的追缴以及需要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处分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
  (二)以各种方式改变或转移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私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其他账户的;
  (五)违法(违规)当场收取现款的;
  (六)拖延、滞压、截留应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七)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八)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九)违规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十)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十一)应收不收或不按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收取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涪陵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涪陵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涪府发[2002]104号)同时废止。
  国家和重庆市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办法的通知
  涪府发[2012]9号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涪陵区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涪陵区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稽查行为,保证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庆市涪陵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有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规定,对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解缴等行为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 涪陵区非税收入征管办公室在区财政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的稽查工作。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内容:
  (一)是否按国家和政府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二)是否按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
  (三)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有无未经批准擅自缓征和减免政府非税收入行为;
  (五)有无隐瞒、截留、私分、转移、坐支、挪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六)是否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
  (七)是否按规定上缴罚没财物或占用、私分、低价变卖罚没财物;
  (八)是否按规定程序领购、使用、保管、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九)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交的在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方面的违纪行为;
  (十)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采用计算机选定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三)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分为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2种形式。
  日常稽查是指按年度稽查计划,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实施的综合性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稽查是指对某种特定事项或对群众举报及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转来的政府非税收入违纪事项进行的专项检查。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实施稽查前,应先向被查单位发出《政府非税收入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时间和内容及需要准备的资料和有关事项,并由收件人签收《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文书送达回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事先通知:
  (一)群众举报有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行为的;
  (二)稽查机构有依据认为缴纳政府非税收入中有违法行为的;
  (三)预选通知有碍稽查工作的。
  第九条 被查单位认为稽查人员与被查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稽查,有权申请稽查人员回避。
  稽查人员认为自己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稽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政府非税收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稽查机构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时,应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并主动出示行政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时,可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工作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薄和有关资料、实地查账、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完毕后,具体负责的稽查人员应当制作《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稽查时间及内容;
  (三)违纪问题及结论;
  (四)处理建议及依据;
  (五)整改、建制的意见;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其他证据及原始资料。
  第十三条 涪陵区非税收入征管办公室应认真审理稽查人员提供的《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报告》和有关资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定:
  (一)违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依据是否适用得当;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十四条 审理中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
  第十五条 审理结束后,涪陵区非税收入征管办公室应根据审定意见,制作《政府非税收入处理决定书》,报区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
  (二)查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种类和法律、法规依据;
  (四)处理决定;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政府非税收入处理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七条 涪陵区非税收入征管办公室接到区财政局审查批准的《政府非税收入处理决定书》后,应填写《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文书送达回执》,及时送达被查单位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在3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被查单位拒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处理决定书》的,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报有权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被查单位当事人在政府非税收入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涪陵区非税收入征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涪陵区非税收入稽查办法》(涪府发[2002]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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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府发[2012]10号  发表于 2021-3-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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