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对“7·23”洪灾受淹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生活救助和恢复经营相关政策的通知
巴南府发〔2012〕135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对“7·23”洪灾受淹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生活救助和恢复经营相关政策的通知
巴南府发〔2012〕135号
全文有效
2012.08.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洪灾后尽快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的有关指示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7·23”洪灾受淹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经营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如下:
一、生活救助政策
(一)生活救助对象:巴南区鱼洞、龙州湾、李家沱、花溪、木洞等镇街在“7.23”长江洪灾中受淹的直接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市场内的经营摊位,以工商部门发放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准,无营业执照的经营户,经核实确属于受灾的淹没户待手续完善后给予补助)。
(二)申请生活救助的程序:由镇街牵头摸底调查清理,登记核实后进行公示,将公示后确定的生活救助对象上报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审核认可,镇街按区级部门审核结果在区政府规定的时间内逐一发放。
(三)生活救助标准及资金来源:在恢复经营期间,向每个救助对象发放一定的生活救助资金。资金由区政府从民政、财政拨出专项救灾资金予以解决。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因遭受洪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洪灾造成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二)因遭受洪灾造成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受灾损失程度,调低定额;对查账征收的个体经营者、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在扣除保险赔款之后,视其受灾损失程度,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三)因遭受洪灾造成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当年资源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使用网络发票开票机的纳税人因遭受洪灾导致网络发票机开票故障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安排服务商上门维修。维修中确需更换零部件的予以免费更换;无法修复的,免费更换整机。
(五)企业因遭受洪灾损失严重、经营困难、发放工资后的资金余额不足以缴纳的当期社会保险费,在2012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可免收滞纳金。
三、工作要求
由区商务局牵头,区发改委、经信委、市政园林局、卫生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协助受淹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完成清淤、消毒、通电等工作,恢复经营。具体工作由镇街统一组织实施。
附表:1.巴南区“7·23”洪灾受淹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生活救助和恢复经营资金申请表
企业(工商户)名称
| | 法人(工商户主)名称
| | 企业地址
| | 电话
| |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 | 所属镇街
| | 受灾情况
| | 申报单位 意见
| 签字(盖章): 时间:2012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所在镇街意见
| 签字(盖章): 时间:2012年 月 日
| 区商务局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时间:2012年 月 日
| 区民政局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时间:2012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时间:2012年 月 日
| 2.巴南区“7·23”洪灾受淹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汇总表
企业(工商户)名称
| 法人(工商户主)名称
| 企业地址
|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 所属镇街
| 受灾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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