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重要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摘编)
为加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项目的范围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所建设的工程、采购的货物,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重要项目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申报单位将新增或需调整的重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概算或项目调整原因报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召集局办公室、财务处、基金处、监察室、申报单位和有关专家(机构),对新增重要项目的功能定位、作用、资金来源的渠道及合理性或调整重要项目的原因等内容进行审议,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初审后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项目,由申报单位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报经局长确认后,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程。
(三)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新增或调整的重要项目,由局办公室负责批复申报单位,并向市有关部门办理立项备案或批准手续。
三、重要项目的运作方式
(一)货物
货物的采购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政府集中采购等方式进行。
1、采购活动原则上应按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办理。经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可由采购单位、局办公室、财务处、基金处和监察室等部门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采购。
2、采购单位不得将重要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避开公开招标采购。
3、采购单位可委托具有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资质的咨询公司参与采购活动。
(二)工程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投资成本,在重要工程项目建设中可区别情况采取代建制或自建制的管理方式。
1、工程项目代建制
工程项目代建制的具体运作,应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实施。
(1)以建设单位为主,局办公室、财务处、基金处和监察室等部门共同参与组成招标工作小组,在工程前期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承担自前期准备至工程竣工期间的项目管理工作。
(2)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将项目编入部门预算上报局财务处审核,局财务处上报市财政局核准。
(3)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工作,全程跟踪、及时掌握施工情况,随时保持与项目管理单位的联系。
2、工程项目自建制
对工程规模小且技术难度不高,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重要工程项目,可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政府集中采购等有关规定实施。
(1)以建设单位为主,局办公室、财务处、基金处和监察室等部门(机构)共同参与组成招标工作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施工、设计单位。
(2)由局办公室、财务处、基金处和监察室共同组成招标工作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一级资质的施工质量监督单位和投资监理工程审计审价单位,全程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投资控制和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3)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将项目编入部门预算上报局财务处审核,由局财务处上报市财政局核准。
四、监督检查
局办公室、财务处、基金处和监察室对我局重要项目的采购(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重要项目的质量和采购(建设)过程规范进行。
(一)局办公室对重要项目采购(建设)过程中的执行程序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阶段性的监督检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在重要项目完成后,局办公室要会同局财务处、基金处、监察室、采购(建设)单位和有关专家(机构),对重要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阅。
(二)局财务处对重要项目采购(建设)过程中有关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局监察室对重要项目采购(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查处结果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二00六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