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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7〕65号 关于本市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口腔科医保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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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95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7〕6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7〕65号 关于本市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口腔科医保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日期: 2007-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本市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口腔科医保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沪医保〔2007〕65号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保基金管理,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我局于2007年1月15日至2月10日对34所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二级医疗机构17所、一级医疗机构17所)的口腔科进行了医保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部分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公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沪医保〔2002〕31号)等医保有关规定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现将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一、将医保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纳入医保结算
  有10所定点医疗机构将义齿等自费项目纳入医保结算,共70人次,发生违规费用3.6万余元;有的医疗机构将自费项目套用医保支付项目名称纳入医保结算,如将义齿加工费以“埋伏多生牙拔除及单颌结扎固定术”名称进行医保结算;有的医疗机构将“铸造金属基托”、“铸造冠拆除”、“锤造冠拆除”等自费项目直接纳入医保结算;某医疗机构使用无证超声洁齿机进行治疗,并将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等等。
  二、跨科配药和超量用药
  有部分医疗机构的口腔科存在较多的跨科配药,如一地段医院口腔科医生,被查实跨科用内、外、妇、眼、皮肤科等药品85种;有14所医疗机构存在超量用药,如某地段医院为一患者在一个月内开肿痛安胶囊14盒,超过最大服用剂量4盒。
  三、将无执业医师资质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
  经查实,有3所医疗机构的没有执业医师资质的人员从事临床医疗,并将其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如某二级医疗机构的一名无职业医师资质的人员,发生并纳入医保结算的医疗费用达3.5万余元。
  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违规定点医疗机构立即整改;
  2.追回违规结算的医保费用27.46万元。
  希望全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引以为戒,规范医疗行为,认真执行医保有关规定,严格医保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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