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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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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3-13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登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www.cqgs.gov.cn)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2014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尚未报送公示2013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在此期间一并完成。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及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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