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的通知
沪医保〔2007〕158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4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
根据《通知》要求,《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中的培高利特口服常释剂型(西药第675号)予以删除。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48号)(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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