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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7〕165号 关于延长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约定书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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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78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7〕16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7〕165号 关于延长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约定书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延长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约定书有效期的通知
沪医保〔2007〕165号


  各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006年7月,我局开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2006年)》(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约定书》)签约工作,委托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与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保服务约定书》。
  签约工作后,大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服务约定书》的要求,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但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未能认真执行《医保服务约定书》有关条款,违反医保有关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浪费,受到我局通报批评、行政罚款以及中止医保结算关系等处理。按照有关条款,这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需在《医保服务约定书》有效期满一年后重新签约。鉴于这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整改后的情况,为了简化续签手续,经研究,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不另再签约,《医保服务约定书》有效期自2007年8月1日起延长1年。
  希望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认真遵守约定,切实加强医保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为参保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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