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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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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
文件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增量房交易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7-04-1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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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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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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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增量房交易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增量房交易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7-4-11
为规范增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交易契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现将增量房交易契税的缴纳期限核定为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60日内。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执行前签订的增量房交易合同,其契税缴纳期限统一核定为2017年7月31日。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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