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2007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结果的通报
沪医保〔2007〕201号
各约定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2007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7〕117号),市医保局对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行政(费用)评估,同时组织专家对列为暂予约定的医疗机构开展了专家评估。现将评估结果通报如下:
一、约定服务评估结果以行政评估为主,结合专家评估意见产生。对约定服务项目管理好且费用排名后三位的约定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对约定服务项目费用排名前三位的约定医疗机构予以通报(见附件)。
二、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对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等3家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暂予约定医疗机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要求,将取消该项目医保约定服务资格。整改期间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的医保约定服务限于急诊抢救病人。
三、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恢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上海海员医院血液透析治疗约定服务,暂予医保约定服务一年。
各约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规范管理,认真执行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各项管理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切实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受到通报的约定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
附件:约定医疗机构表扬与通报名单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约定医疗机构表扬与通报名单
一、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
二、血液透析门诊大病治疗
三、肾移植术后门诊大病治疗
四、恶性肿瘤放射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