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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7〕206号 关于妥善解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保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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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90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7〕206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7〕206号 关于妥善解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保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妥善解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保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沪医保〔2007〕2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了妥善解决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与少儿学生医保待遇衔接问题,现通知如下:
  凡国家正式录取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在9月1日至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有效证件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办理手续,取得有效证件后,由医保部门或院校按规定结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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