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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综(2008)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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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gzzlgl_17309/20200617/t0035_139057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保综(2008)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综(2008)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保综(2008)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委、办、局,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凡涉及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的相关事宜,均按此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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