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提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标准的通知
沪医保〔2008〕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办,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市社保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为提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以下简称精减回乡老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经市政府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精减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减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标准,从每月50元提高到每月80元,由市社保中心随生活补助费一起发放。
二、精减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发放的对象范围,仍按照沪医保〔2005〕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