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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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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ldlscjg_17310/20200617/t0035_139062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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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综发(2008)23号  发表于 2021-3-1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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