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8)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年龄
| 第1-12个月
| 第13-24个月
|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 支付标准(元/月)
| 支付标准(元/月)
|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445
| 410
| -
| ≥35岁
| 500
| 410
| 410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45岁
| 550
| 440
| 410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