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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8〕51号 关于增加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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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lbx_17284_17284/20200617/t0035_138994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医保〔2008〕51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8〕51号 关于增加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增加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通知
沪医保〔2008〕51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适当提高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4月1日起,增加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资金。现通知如下:
  2008年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部分,由按原个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统一调整为按2007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的2%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以及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沪医保(2008)4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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