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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专家选拔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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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1 11: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_17301_17301/20200617/t0035_139054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专家选拔与服务
发文日期: 2008-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专家选拔与服务


   一、专家选拔

按照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部通知要求和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指标控制数,开展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

1、召开有关委、办、局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会议,下发工作文件,布置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2、由各单位、各系统组织推荐;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经过专家评议、推荐、主管机构审定,将推荐名单报我局。

3、我局根据本市指标控制数对推荐名单进行专家评议和平衡,确定拟推荐人选。

4、召开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教委、市科委、市建委、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对拟推荐人选情况进行审议、平衡,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我局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5、公示后,推荐人选名单经市委、市府审核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专家服务

1、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文件,每两年选拔一次,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20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1994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每月10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根据《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2、每年组织部分专家进行疗休养活动和体检。

3、每年在重要节假日组织看望、慰问专家活动,日常保持和专家的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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