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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受理规定
一、受理依据
根据原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5号)精神及当年下发的受理通知和要求。
二、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申请对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资助在沪工作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
(一)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国内优秀人才。主要资助在沪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来沪从事围绕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自然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其中,重点资助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攻关项目招聘的关键技术创新人才。
(二)从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其他本市特殊紧缺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已获上海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浦江计划资助的人才,不再列入此项资助范围。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四)申请资助周期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除拟引进人才外)。
五、申报材料
(一)单位推荐函;
(二)《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
(三)申请者学术技术水平及有关学历、资格证明材料;
(四)当年申请通知明确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申请者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经费匹配承诺等,择优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负责对资助项目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汇总;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审定受资助名单;
(五)初步审定的受资助名单在我局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公布受资助名单,签订《承诺书》,拨资助款,并颁发证书。
七、受理、评审时间
根据当年受理通知。
八、受理地点
1、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中山西路620号),电话:62338048 ,联系人:黄素芬。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人才创业中心(北京东路668号西楼9楼D座),电话:53085968 ,联系人:卢 羿。
3、上海国际金融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5楼),电话:
68600036,联系人: 钟 诚。
4、上海航运物流人才服务中心(杨树浦路18号19楼18室)电话: 55970280 ,联系人: 王 平。
5、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北京东路668号东2楼)电话:53080900 ,联系人: 王 静,传真:53088363 ,咨询热线:53083333。
6、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漕河泾分中心(宜山路900号B602室)电话:54234799,联系人:叶韵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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