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水务局、 中山市地税局、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广东省中山市水务局、 中山市地税局、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调整部份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进一步规范费用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水[2010]101号
广东省中山市水务局、 中山市地税局、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调整部份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进一步规范费用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水[2010]101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0月9日
各镇(区)物价所(站)、财政所、水利所、地税分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根据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文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进一步规范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水财审[2010]44号)有关要求,现决定对部分企业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方式作出调整,并就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方式
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其堤围防护费均按1‰计征。
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计征方式及标准,仍维持原计征标准不变。
二、有关征收使用管理要求
(一)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依照流转税的征管办法办理,即缴费人在流转税缴纳地按流转税缴纳期限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一并代扣代缴堤围防护费。
(三)对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其堤围防护费可按季或按年申报征收。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