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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驻沪部队军官家属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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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1 11: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jzgbaz_17295/20200617/t0035_139042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驻沪部队军官家属随调
发文日期: 2008-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驻沪部队军官家属随调


    一、受理条件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下同)以上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服务的正连级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12级、体育8级),并在上述部队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4、在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服务的副连级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13级、体育9级),并在上述部队工作满3年以上的,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在海军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13级)以上军官;
6、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军官。
  
  二、申报材料
  
  1、驻沪部队牵头单位政治部门函;
2、《军队干部配偶随军随调审批表》;
3、驻沪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调沪工作计划单;
4、《调动人员情况表》
5、军队干部现职务任职命令(任职命令、工作地点应均在驻沪部队),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者提供《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军队干部系飞行员或在舰艇上工作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加盖部队师级以上干部部门印章;
6、军队干部配偶原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调出函;
7、本市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函。接收单位系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接收安置函;接收单位系企业的,应同时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月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暂无接收单位但需办理进沪的,由驻沪部队师以上单位出具接收函。
  
  三、受理程序
  
  1、本人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
2、部队审核同意后报驻沪部队牵头单位审核;
3、牵头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原系公务员身份的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有本市机关同意接收且在接收机关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可到本市机关转任。由接收机关负责向随调军队干部配偶所在单位调档,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公务员身份,并申请转任。
  
四、结果反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随调条件的,告知申报单位并出具人事关系转移、《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户落户确认单》等证明;不符合随调条件的,告知原因并将材料退回原申报单位。
  五、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7:00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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