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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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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文件名: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照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暂不预征
(二)普通住宅、库房(包括车库、杂物间)、写字楼等办公房产、厂房等工业房产:2%
(三)别墅外的其他非普通住宅、商铺等商业房产:2.5%
(四)别墅: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核定征收率收土地增值税: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1.工业用途:5%
2.其他用途:5.5%
(二)转让房地产
1.普通住宅、库房(包括车库、杂物间)、写字楼等办公房产、厂房等工业房产:5%
2.其他房地产:5.5%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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