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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11]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旧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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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11]24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11]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旧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旧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1]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旧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1]2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月21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第6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咨询新旧办法时间衔接问题较多,现将新旧办法时间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过渡期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2010年已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且原备案等手续的有效期为2010年12月31日的纳税人, 2011年1月仍应按原办法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新系统启用后,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至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再按6号公告继续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2010年未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1日前申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之日起,按原办法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新系统启用后,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至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后,再按6号公告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2010年未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1日后申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后,按6号公告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请各区分局务必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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