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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一函[2010]3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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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7-25 11: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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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一函[2010]34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一函[2010]3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
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一函[2010]3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
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一函[2010]34号
全文有效
2010-12-24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
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山东省
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范围和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
教育费附加
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字[2010]307号
)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金额的2%。为做好地方
教育费附加
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
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鉴定工作
1、内资企业: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调整。
2、外资企业:按照《关于做好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44号)的要求,在做好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纳税鉴定的基础上,同时做好
地方教育附加
的纳税鉴定工作,鉴定流程同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
。具体见《关于省局大集中系统中添加外资企业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
纳税鉴定的通知》(青地税一函[2010]33号)一、二、三、四条规定,取消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
按次鉴定的规定。
二、做好内外资企业
地方教育附加
的宣传辅导工作
各单位要利用服务大厅、各局网站、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
地方教育附加
的宣传辅导工作,内外资企业的宣传辅导要同步进行。同时,认真做好
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的准备工作,确保明年1月1日
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青地税一函[2010]34号
,
教育费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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