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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就发(2009)1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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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rsxhfzdgfxwj_17338/20200617/t0035_138941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就发(2009)17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就发(2009)1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09)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495

435


≥35岁

550

440

435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600

480

435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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